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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馆定名为"新加坡三江会馆(Singapore Sam Kiang Huay Kwan),以下简称本会馆。
第二条: 本会馆以联络同人感情,共谋福利,赞助公益,促进教育及发扬文化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馆会员,为三江同人之社团,商号或个人以及任何在新加坡居住的华人。(所谓"三江"系指长江、黑龙江及黄河这三条河流的盆地而言,本章程下列各条简称“三江”)。
第四条:本会馆馆址设在新加坡威基路四十一号(NO.41 Wilkie Rd, Singapore 228055)或由董事会时不时所决定并经社团注册官批准的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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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凡“三江”属下之社团、商号、个人或其他任何华人,有本会馆会员一位之介绍,经董事会通过,得为本会馆会员。
(甲〕凡在新加坡政府注册之“三江”社团,得参加本会馆为社团会员。
(乙〕凡新加坡“三江”同人商号,得参加本会馆为商号会员。
(丙〕凡年满二十一岁之新加坡居民,不分性别,凡缴纳入会基金和月捐达一年者,皆得参加为本会馆会员。
(丁〕永久会员:申请者必须缴纳五百元以上(不须再付月捐)。
第六条:凡会员必须遵守章程,服从议决案,并有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七条:会员得享受下列各种权利:
(甲〕缴交一年月捐者及永久会员得享有选举权及被选权。(惟非三江人士得享有选举权,但无被选权。)
(乙〕对本会馆兴革事宜,有建议权。
(丙〕在合理的范围内,有请求本会馆援助其正当事件之权。
(丁〕有请求享受本会馆所办各种福利之优先权。
第八条:会员欲退出会籍,须用书面通知董事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董事及监察联席会议,取消其会员资格。不服者,得上诉于会员大会:
(甲〕犯刑事案件,经法庭判决有罪者。
(乙〕不遵守会馆章程及决议者。
(丙〕一年不交月捐,又不书面声明理由者。
(丁〕损害本会馆名誉者。
第十条:凡会员,无论自动退出或取消会籍,所交之一切捐款,概不退还。
第十一条:会员住址或通讯处,如有改变,必须通知会馆,否则邮误,本会馆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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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二条:本会馆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馆董事,由参加之各社团自行选出不超过四位董事,加上由本会馆会员选出之直辖董事,共四十三人合组董事会。各社团另举候补董事一人,以作董事出缺之准备
第十四条:董事会成立后,得召集会议互选下列职员十一位,组成常务委员会。
(甲〕正会长一人,副会长四人。
(乙〕正总务一人,副总务一人。
(丙〕正财政一人,副财政一人。
(丁〕调查员二人。
第十五条:本会馆属下之社团,每单位自行选出监察一人,于本会馆直辖会员选出之监察,共十一人,合组监察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之。
第十六条:本会馆为办理会务利便起见,特设下列小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之。
(甲〕福利委员会十五人。
(乙〕教育委员会九人。
(丙〕公祠委员会九人。
(丁〕交际委员会五人。
各委员会可邀请其他会员为委员。
第十七条:本会馆董事,常务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会员以及各小组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二年,但连选得连任之。惟正财政及副财政不得连选连任同样或相关职位二届。社团派出之董事名额,在任期内不得更改。在任期届满时解散董事会,四月一日前成立新董事会。入会会员不能连任会长三届以上,除非会员大会以简单大多数票赞成通过。
董事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担任董事之职:该董事已不是会员,或已以书面辞职,或以逝世、破产,或精神错乱,或已移民至国外,或已离开新加坡一年,会员大会可随时以简单大多数票通过委任任何会员代替其为董事。新委任的董事将执行其职责至下一次董事会改选时为止。
第十八条:
(甲〕本会馆之不动产,须交由信托人管理之,惟信托人须签订委托书方可。
(乙〕会员在股东大会上可委任任何人或社团法人为信托人。
(丙〕如信托人(作为个人)辞职,逝世或患神经病或长期迁离本国或离开本国逾一年之久者,则将不再担任本会馆信托人之职。如信托人因行为不检以致不适继续任本会馆信托人之职,则本会馆得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议决将其信托人地位取消。
(丁〕社团法人信托人除非辞职,或解散,或本会馆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议决免除其职务,否则将继续任职。
(戊〕本会馆之信托人数目不得超过五名,惟不得少过二名。召开会员大会以便讨论辞退某信托人而另委他人以承其缺之提议,须于大会召开前两星期揭示于会所之内,俾众周知,大会议决后,须将决案呈报社团注册官。
(已〕信托人得在本会馆拥有的任何产业上在各方面依照会员大会之指示行事;且依照会员大会之指示,有权出售,出租,抵押本会馆任何不动产,以达到为本会馆筹借款项之目的;及在必要时签名、盖章于、发出或执行此类契约或文件以及他们在收到任何出售、出租或其他收入时代表发出适当收据。
第十九条:各小组办事细则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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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查账
第二十条:常年会员大会须选出本会馆二名非董事会员为本会馆查账员,任期至下一届常年会员大会结束为止,期满不得连任。
第二十一条:查账员得于每一季度查核本会馆簿记员所准备之本会馆帐目。
第二十二条:每届常年会员大会得委任一家注册公共会计公司为本会馆之外部审计师。此外部审计师之任期至下一届常年会员大会结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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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职权
<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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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选举
第四十一条:在选举前三个月,由董事会委任十一名会员,组成选举委员会,办理选举事宜。
第四十二条:选举委员会,得在规定日期通知通函会员提名不超过四名会员进入董事会,及一名监察委员,并书面通知会员选举日期。
第四十三条:新董事会和监察委员会成立后, 选举委员会即行解散。
第四十四条:董事互选各职员成立常委会,用记名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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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会议
<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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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经济
第五十八条:本会馆经费以下列各项充之:
(甲〕会员入会基金:
(1)社团会员 二百元
(2)商号会员 十元
(3)个人会员 三元
(乙〕会员月捐或年捐:
(1)社团会员:社团会员以推派之董事及委员名额计算,每名每年二百元。
(2)商号会员:每月五元。
(3)个人会员:每月二元。退休个人会员,每月一元。
(4)本会馆会长,副会长,总务,副总务,财政及副财政:每月十元。
(5)本会馆之董事及名誉职衔者(包括由社团会员推派者):每月五元。
(丙〕会员特别捐:除捐款者注明捐作某项基金者外,概充会馆基金。
(丁〕会产之收入。
(戊〕发行募捐礼券之收入。
(已〕其他经会员大会或董事会议决之一切收入。
第五十九条:本会馆办事处所存现金不得超过一千元。
第六十条:本会馆与银行开一来往帐户,银行支票必须由正会长,正总务,正财政三人中的其中二人签名,方为有效。
第六十一条:本会馆所收入之银额,须发出会长或总务及财政签署之收据。各小组收入之银额,则发与各小组主席或秘书签署之收据。
-以下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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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荣誉职与荣誉褒奖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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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解释与修改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呈社团注册官批准,方生效力。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如有未妥之处,由会员大会修改后,呈社团注册官批准,方生效力。
第七十三条:常年会员大会须选出二人为本会馆查账员,该两查账员不得兼任本会馆董事,其任期定为一年,期满不得连任,查账员负责查核本会馆每年帐目,并须于常年会员大会中报告本会所帐目情况,此外亦得于其任期间受会长指示查核本会馆当年任期一时期之帐目,然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之单数字眼包含复数之意,反之亦然,而表示某一性别之字眼则包括各性别在内。至于人则包括公司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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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禁例
-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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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解散
-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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